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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药监局:药店不得经营肽类激素

浏览:0 日期:2013年08月08日
摘要:
7日,海南省药监局针对一些药品零售企业不凭处方销售抗菌药物等现象加强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的监管,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要求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药品。
省药监局加大药品零售企业监管力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行动,加强辖区内药品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的监督检查,开展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处方药自查,严格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范处方药的销售及合理使用,防止消费者因自我行为不当导致滥用药物和危及健康。
责令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加强药品执法检查的同时,着力宣传国家关于处方药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督促药品零售企业严格实施处方药销售管理规定。对检查中发现药品零售企业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的,严格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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